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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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3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
第105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零四条  高速公路指引标志“指30”,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车辆驶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设于需要引导车辆往高速公路之适当交岔路口或地点。
      指30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得加绘高速公路路线编号图案,其指向箭头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实际方向标示之,以悬挂式设置。图例如左: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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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高(快)速公路指引标志“指30”、“指30-1”,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车辆驶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设于需要引导车辆往高﹙快﹚速公路之适当交岔路口或地点。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得加绘高﹙快﹚速公路路线编号图案,其指向箭头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实际方向标示之,以悬挂式设置。其参考图例如左:
         指30
         (单位:公分)
         指30.1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高(快)速公路指引标志“指 30”、“指 30.1”、“指 30.2”,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车辆驶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设于需要引导车辆往高(快)速公路之适当交岔路口或地点。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得加绘高(快)速公路路线编号图案。图例如下:
          指30
          
          指30.1
          
          指30.2
          [2]

维基教科书注释[编辑]

  1. 加入快速公路。
  2. 台61线盾形原文蓝底。勘误表红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