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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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零四条 高速公路指引标志“指30”,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车辆驶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设于需要引导车辆往高速公路之适当交岔路口或地点。
指30
(单位:厘米)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得加绘高速公路路线编号图案,其指向箭头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实际方向标示之,以悬挂式设置。图例如左: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一百零四条 高(快)速公路指引标志“指30”、“指30-1”,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车辆驶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设于需要引导车辆往高﹙快﹚速公路之适当交岔路口或地点。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得加绘高﹙快﹚速公路路线编号图案,其指向箭头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实际方向标示之,以悬挂式设置。其参考图例如左:
指30
(单位:厘米)
指30.1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高(快)速公路指引标志“指 30”、“指 30.1”、“指 30.2”,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车辆驶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设于需要引导车辆往高(快)速公路之适当交岔路口或地点。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得加绘高(快)速公路路线编号图案。图例如下:
指30
指30.1
指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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