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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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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2条至第213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十四条
第215条至第220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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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十四 条  同一灯面禁止左列灯号同时显示:
         一、行车管制号志
           ㈠圆形绿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㈡圆形红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㈢圆形红灯与圆形绿灯不得并亮。
           ㈣圆形绿灯与箭形绿灯不得并亮。
         二、行人专用号志之“站立行人”红色灯号与“行走行人”绿色灯号不得并亮。
         三、车道管制号志之叉形红灯与向下箭头绿灯不得并亮。
         四、特种闪光号志之闪光黄灯与闪光红灯不得并亮。
         前项第一款所列不得并亮之限制,于同方向不同车道之二个以上灯面时亦适用之。但灯面经妥善布设,使驾驶人对其显示不致产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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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十四 条  同一灯面禁止下列灯号同时显示:
         一、行车管制号志
          (一)圆形绿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二)圆形红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三)圆形红灯与圆形绿灯不得并亮。
          (四)圆形绿灯与箭形绿灯不得并亮。
          (五)圆形红灯与直行箭头绿灯不得并亮。
         二、行人专用号志之“站立行人”红色灯号与“行走行人”绿色灯号不得并亮。
         三、车道管制号志之同一灯面任二种灯号不得并亮。
         四、特种闪光号志之闪光黄灯与闪光红灯不得并亮。
         前项第一款所列不得并亮之限制,于同方向不同车道之二个以上灯面时亦适用之。但灯面经妥善布设,附有标志说明,使驾驶人对其显示不致产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2008年6月18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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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四条  同一灯面禁止下列灯号同时显示:
        一、行车管制号志
         (一)圆形绿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二)圆形红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三)圆形红灯与圆形绿灯不得并亮。
         (四)圆形绿灯与箭形绿灯不得并亮。
         (五)圆形红灯与直行箭头绿灯不得并亮。
        二、行人专用号志之“站立行人”红色灯号与“行走行人”绿色灯号不得并亮。
        三、车道管制号志之同一灯面任二种灯号不得并亮。
        四、特种闪光号志之闪光黄灯与闪光红灯不得并亮。
        前项第一款所列不得并亮之限制,于同方向不同车道之二个以上灯面时亦适用之。但灯面经妥善布设,附有标志说明,使驾驶人对其显示不致产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附设之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不得与其辅助之行车管制号志圆形绿灯、圆形黄灯、 未与圆形红灯并亮之箭头绿灯并亮。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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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增订圆形红灯与直行箭头绿灯不得并亮等。
  2. 增订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