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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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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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十四 条 同一灯面禁止左列灯号同时显示:
一、行车管制号志
㈠圆形绿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㈡圆形红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㈢圆形红灯与圆形绿灯不得并亮。
㈣圆形绿灯与箭形绿灯不得并亮。
二、行人专用号志之“站立行人”红色灯号与“行走行人”绿色灯号不得并亮。
三、车道管制号志之叉形红灯与向下箭头绿灯不得并亮。
四、特种闪光号志之闪光黄灯与闪光红灯不得并亮。
前项第一款所列不得并亮之限制,于同方向不同车道之二个以上灯面时亦适用之。但灯面经妥善布设,使驾驶人对其显示不致产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十四 条 同一灯面禁止下列灯号同时显示:
一、行车管制号志
(一)圆形绿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二)圆形红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三)圆形红灯与圆形绿灯不得并亮。
(四)圆形绿灯与箭形绿灯不得并亮。
(五)圆形红灯与直行箭头绿灯不得并亮。
二、行人专用号志之“站立行人”红色灯号与“行走行人”绿色灯号不得并亮。
三、车道管制号志之同一灯面任二种灯号不得并亮。
四、特种闪光号志之闪光黄灯与闪光红灯不得并亮。
前项第一款所列不得并亮之限制,于同方向不同车道之二个以上灯面时亦适用之。但灯面经妥善布设,附有标志说明,使驾驶人对其显示不致产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2008年6月18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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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四条 同一灯面禁止下列灯号同时显示:
一、行车管制号志
(一)圆形绿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二)圆形红灯与圆形黄灯不得并亮。
(三)圆形红灯与圆形绿灯不得并亮。
(四)圆形绿灯与箭形绿灯不得并亮。
(五)圆形红灯与直行箭头绿灯不得并亮。
二、行人专用号志之“站立行人”红色灯号与“行走行人”绿色灯号不得并亮。
三、车道管制号志之同一灯面任二种灯号不得并亮。
四、特种闪光号志之闪光黄灯与闪光红灯不得并亮。
前项第一款所列不得并亮之限制,于同方向不同车道之二个以上灯面时亦适用之。但灯面经妥善布设,附有标志说明,使驾驶人对其显示不致产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附设之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不得与其辅助之行车管制号志圆形绿灯、圆形黄灯、
未与圆形红灯并亮之箭头绿灯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