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8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26條至第22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229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道路交通符合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條件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設行人專用號誌: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條件設置者。
         二、交岔路口爲保障行人及殘障者安全,須設計行人穿越道路之時相者。
         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車管制號誌、單行道逆行車方向無行車管制號誌燈面,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不適合行人使用者。
         四、交岔路口過於寬闊,路中設有交通島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道路交通符合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條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設行人專 用號誌: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條件設置者。
         二、交岔路口為保障行人及身心障礙者安全,須設計行人穿越道路之時相者。
         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車管制號誌、單行道逆行車方向無行車管制號誌燈面,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不適合行人使用者。
         四、交岔路口過於寬闊,路中設有交通島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

維基教科書註解[编辑]

殘障改稱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