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28条
外观
第226条至第227条 |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
► | 第229条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二百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符合设置行车管制号志条件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设行人专用号志:
一、行车管制号志系依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条件设置者。
二、交岔路口为保障行人及残障者安全,须设计行人穿越道路之时相者。
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车管制号志、单行道逆行车方向无行车管制号志灯面,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不适合行人使用者。
四、交岔路口过于宽阔,路中设有交通岛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二百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符合设置行车管制号志条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设行人专
用号志:
一、行车管制号志系依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条件设置者。
二、交岔路口为保障行人及身心障碍者安全,须设计行人穿越道路之时相者。
三、行人不易看到行车管制号志、单行道逆行车方向无行车管制号志灯面,或其他行车管制号志不适合行人使用者。
四、交岔路口过于宽阔,路中设有交通岛可供行人分段穿越道路者。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残障改称身心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