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7条
外观
第96条 |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七条 |
► | 第98条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九十七 条 地名里程标志“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沿途适当之处。图例如左:
指23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于牌面上,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得以一面棕底白字白色边线之标牌单独设置或附装于原标志下,图例如左: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九十七条 地名里程标志“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沿途适当之处。图例如左:
指23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于牌面上,其公里数以整数计。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九十七条 地名里程标志,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后或路段中。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指 23.1”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于牌面上,“指 23.2”则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数以整数计。
图例如下:
2012年6月20日修正发布
[编辑]
第九十七条 地名里程标志,用以指示通往之地点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后或路段中。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通往地点地名至多为三处,“指 23.1”依近远次序自上向下排列于牌面上,“指 23.2”则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数以整数计。
图例如下:
指23
指23.1
指23.2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更换指23.1以及指23.2图像,消除通用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