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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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七條
第98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 九十七 條  地名里程標誌「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處。圖例如左:
      指23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爲三處,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所指地名爲觀光地區者,得以一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之標牌單獨設置或附裝於原標誌下,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編輯]


第九十七條  地名里程標誌「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處。圖例如左:
        指23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爲三處,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編輯]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七條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 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


       指23
       


       指23.1
       


       指23.2
       

20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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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 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
       指23
       
       指23.1
       
       指23.2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更換指23.1以及指23.2圖像,消除通用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