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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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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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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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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3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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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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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條文
對於
第二百二十八條
所定服從自己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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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條文
對於
第二百二十八條
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利用其身分、權勢而為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二項之行為者,應該加重其處罰,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