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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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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1-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233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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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服從自己監督之人,或夫對於妻,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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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利用其身分、權勢而為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二項之行為者,應該加重其處罰,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