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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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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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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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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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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3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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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
第23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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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条文
对于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所定服从自己监督之人,或夫对于妻,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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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
条文
对于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所定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或夫对于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
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者,依各该条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利用其身份、权势而为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二项之行为者,应该加重其处罚,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