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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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理由 基於近代刑法之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因此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爰將「實施」一語,修正為「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