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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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第29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理由  基于近代刑法之个人责任原则及法治国人权保障之思想,因此修正共同正犯之参与类型,确定在“实行”概念下之共同参与行为,始成立共同正犯,爰将“实施”一语,修正为“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