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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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3條至第32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七條
第328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