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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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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
第57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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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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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