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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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34-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第336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