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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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至第14条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第十四条 之一
第15条 

2010年8月19日增订9月1日公布[编辑]

条文  总统府设法规委员会,办理法制业务,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鉴于行政院各部会大多设有法规委员会,负责机关主管法规之研讨、审议及处理各种法制问题,惟总统府作为总统幕僚机关,却未设有法制专责单位。为处理总统府事务所涉及之各种法制问题,强化依法行政功能,并协助总统行使宪法、宪法增修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所赋予之行政权限及提升总统府法制效能,实有必要设置法规咨询、研议及审议之专责单位,爰增订本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