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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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條至第5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六條
 

1983年6月10日全文修正6月24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06年4月28日修正5月17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理由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2009年4月14日廢止4月29日公布[编辑]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