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傳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1983年6月10日全文修正6月24日公布
2
2006年4月28日修正5月17日公布
3
2009年4月14日廢止4月29日公布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6條
1 種語言
English
編輯連結
頁面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數據項目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4條
至第5條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六條
►
1983年6月10日全文修正6月24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06年4月28日修正5月17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民國95年)
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理由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2009年4月14日廢止4月29日公布
[
編輯
]
廢止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