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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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條 著作權法
第二十八條之一
第29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编辑]

條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WCT第六條WPPT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增訂散布權。
    三、針對表演之特殊性,爰於第二項為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