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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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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條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三條
第44條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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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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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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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