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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2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41條 著作權法
第四十二條
第43條 

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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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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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擅自複製業經製版權註冊之製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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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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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