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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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条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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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消灭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财产权消灭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