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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62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61條 著作權法
第六十二條
第63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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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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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