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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62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61条 著作权法
第六十二条
第63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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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开演说、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机关之公开陈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专就特定人之演说或陈述,编辑成编辑著作者,应经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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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开演说、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机关之公开陈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专就特定人之演说或陈述,编辑成编辑著作者,应经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