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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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7條 著作權法
第七十八條
第79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
    一、登記後發現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原申請人申請撤銷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