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2-4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82-3條 著作權法
第八十二條之四
第83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布

[编辑]
條文  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之處理。
    三、第二項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