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2-4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82-3条 著作权法
第八十二条之四
第83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民事调解经法院核定后,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当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调解无效或撤销调解之诉。
    前项诉讼,当事人应于法院核定之调解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提起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第一项规定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之处理。
    三、第二项规定提起宣告调解无效或撤销调解之诉之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