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38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九條
第40條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理由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