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外觀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8條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九條 |
► | 第40條 |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1年6月1日施行
- 條文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 理由 罰鍰金額修正以新臺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