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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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8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四十九条
第50条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1968年5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在平交道、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或快车道临时停车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者亦同。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回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弯道、坡路、狭路、桥梁、隧道回车者。
    二、在设有禁止回车标志或划有黄色中心标线之路段回车者。
    三、在禁止左转路段回车者。
    四、行经圆环路口,不绕行圆环回车者。
    五、回车前,未依规定暂停,显示左转灯光,或不注意来往车辆、行人,仍擅自回转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回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弯道、坡路、狭路、桥梁、隧道回车者。
    二、在设有禁止回车标志或划有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或禁止变换车道线之路段回车者。
    三、在禁止左转路段回车者。
    四、行经圆环路口,不绕行圆环回车者。
    五、回车前,未依规定暂停,显示左转灯光,或不注意来、往车辆、行人,仍擅自回转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回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设有弯道、坡路、狭路、狭桥或隧道标志之路段回车。
    二、在设有禁止回车标志或划有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或禁止变换车道线之路段回车。
    三、在禁止左转路段回车。
    四、行经圆环路口,不绕行圆环回车。
    五、回车前,未依规定暂停,显示左转灯光,或不注意来、往车辆、行人,仍擅自回转。
理由  一、将原条文“左”列改为“下”列,并删除各款之“者”,并提高三倍罚锾。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