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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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三條
第84條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者。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者。
理由  修正罰鍰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2007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