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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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1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八十三条
第84条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一、未经许可在道路曝晒物品者。
    二、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一、未经许可在道路曝晒物品者。
    二、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者。
    三、在车道上、车站内、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站,任意贩卖物品妨碍交通者。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所有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一、未经许可在道路曝晒物品者。
    二、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者。
    三、在车道上、车站内、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站,任意贩卖物品妨碍交通者。
理由  修正罚锾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2007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行为人或雇主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一、在车道或交通岛上散发广告物、宣传单或其相类之物。
    二、在车道上、车站内、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站,任意贩卖物品妨碍交通。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