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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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三十元罰鍰。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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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六十元罰鍰。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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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日施行
-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 理由 修正罰鍰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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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理由 一、第一項增訂「寵物」二字。
- 二、提高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