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83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四條
第85條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三十元罰鍰。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六十元罰鍰。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理由  修正罰鍰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2007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第一項增訂「寵物」二字。
    二、提高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