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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陸海空軍刑法/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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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條至第65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六十六條
第67條至第72條 
絕對死刑改成相對死刑。

2001年9月27日全文修正9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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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日施行

條文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處罰。
理由  一、第一項後段有期徒刑「十年」調整為「七年」。
    二、文句修正。

2006年12月22日修正2007年1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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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處罰。
理由  一、修正第二項,於句末增列「或無期徒刑」五字。
    二、此第二項規定係因危害軍事上之不利益,故認為係嚴重犯行,且又限於戰時才會觸犯,然此仍非侵害生命權之犯罪,實際適用機會不多,故不宜處以唯一死刑。
    三、唯一死刑之罪並無任何挽回之機會,而本項犯罪亦非侵害生命權之犯罪,故不宜單獨處以唯一死刑,而宜增加無期徒刑,使法官於審判之際有選擇科處刑罰之裁量權。
    四、為符合現代刑法思潮,由唯一死刑之罪修正為相對死刑,使法官審判得依犯罪情節之不同,於客觀上能有合理之差距,以彰顯我國尊重人權之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