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编辑]
2001年10月2日施行
- 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理由 文句修正。
2019年11月5日修正11月20日公布[编辑]
- 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