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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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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
2
2019年11月5日修正11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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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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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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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66條
至第71條
◄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七十二條
►
第73條至
第75條
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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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0月2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90年)#第五章 其他軍事犯罪
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文句修正。
2019年11月5日修正11月20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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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108年)#第五章 其他軍事犯罪
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陸海空軍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