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是数学中一个基本概念,本课主要学习集合。
一般地,我们把研究对象统称为元素,把一些元素组成的整体叫做集合,简称集。通常,我们用大写字母表示集合,用小写字母表示集合中的元素。如果 是集合 的元素,我们就称 属于集合,记作;反之,则称 不属于集合,记作[1]。
一般地,如果一个集合含有我们所研究问题中涉及的所有元素,那么就称这个集合为全集(通常情况下,也把给定的集合称为全集),通常记作或。
集合一般有两种表示法:列举法和描述法。
顾名思义,列举法就是一个一个将集合中的元素列举出来,再用“”将元素括起来表示集合,元素与元数之间应用“”隔开。当元素个数过多时,可在将元素规律表示出来后用“”省略后续元素。
- 例1.6.1
用列举法表示集合“不大于20的正奇数”,“大于或等于10的偶数”。
解 这里集合是一个有限集合,元素较少,可以完全列举;但集合是一个无穷集合,只能用省略号省去部分元素。
故
描述法是表示一个集合最常用的方法。设为某个与有关的条件或法则,为满足的全体构成的集合,则记为
- 。[2]
相应地,设为某个与有关的条件或法则,为满足的全体有序数对构成的集合,则记为
- 。
- 例1.6.2
用描述法表示例1.1.2中的集合。
解 依题意,用描述法表示集合,则
答案不唯一。
集合有许多种,在数学上可以将集合按元素的个数分为无限集、有限集和空集,还可以按元素的类别分为数集和点集等。
顾名思义,数集就是数构成的集合,点集就是点构成的集合。我们见的最多的集合就是数集。数学中有一些特殊数集[3]:
- 由有理数和无理数构成的集合叫作实数集,记作;
- 由整数和分数构成的集合叫作有理数集,记作;
- 由自然数和负整数构成的集合叫作整数集,记作;
- 由零和正整数构成的集合叫作自然数集,记作。有时为了明确自然数集中包括0,我们会将它记作;反之,不包含0的自然数集(正整数集)我们记作;
- 由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其他的因数的整数构成的集合叫作质数集(有时称作素数集),记作;
- 由形如的数构成的集合叫作复数集,其中,为虚数单位且,记作;
还有一些特殊数集如四元数集()、八元数集()和十六元数集()等现阶段不要求掌握,虚数集、无理数集(均用表示)等有消歧义的一般不使用。
令是正整数的全体,且,如果存在一个正整数,使得集合与一一对应,那么我们称集合A为有限集。同时定义,不含任何元素的集合称作空集,记作。空集是特殊的有限集[4],且空集是否是点集或数集是任意的。相反地,有限集之外的集合我们叫作无限集。
集合有确定性、互异性和无序性三个性质。
给定一个集合,则哪些元素在这个集合中,哪些元素不在都应是确定的。例如“我们班个子高的学生”就不是一个集合,因为多高才叫“高个子”是不确定的,不满足集合的确定性;而“我们班身高大于170 cm的学生”是一个集合。或说,任意给定一个元素,则它是否属于集合是确定的。
集合中任意两个元素都是不同的对象。如不是一个集合,而才是一个集合[5]。互异性使集合中的元素是没有重复,即使两个相同的对象在同一个集合中,也只能算作这个集合的一个元素。
集合中的元素排列是没有顺序的。例如,集合。
以上就是集合的三个性质。
一般地,对于两个集合,如果集合中的任何一种元素都是集合的元素,我们则称集合是集合的子集,记作
- (或)
读作“包含于”(或“包含”)。同时,如果有两个集合满足且,我们则称这两个集合相等,记作
- 。
若对于两个集合,有
- 但
我们则称集合是集合的真子集,记作[6]
- (或)
读作“真包含于”(或“真包含”)。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到(子集的性质):
- 1. 空集是任何集合的子集;
- 2. 任何集合都是它本身的子集,即
- ;
- 3. (集合的传递性)如果集合
- ,
- 则
- ;
- 更一般地,我们有:
- 若
- 则
- ;
- 4. 若集合中有个元素,则的子集共有,真子集有个。
集合的相等和真子集均满足上述性质。证明略。
- 例1.6.4
列举出集合
的全部子集。
解 集合的全部子集有:
一般地,由集合与集合的所有元素构成的集合,称为的并集,记为
- ,
可表示为
- 。
又有,由集合与集合的所有公共元素构成的集合,称为的交集,记为
- ,
可表示为
- 。
- 例1.6.5
若集合
- ,
求
解 由题,有
对于由所有属于集合但不属于集合的元素,我们称为集合相对于的相对补集,记作
- [7],
可表示为
- 。
特殊地,集合相对于全集的补集叫作绝对补集,记作
- [8],
可表示为
- 。
由所有属于但不属于的元素所构成的集合叫作集合的对称差,记作
- ,
可表示为
- 。
关于集合运算有以下常用结论:
- (1)等幂律:
- ;
- (2)同一律:
- ;
- (3)互补律:
- ;
- (4)交换律:
- ;
- (5)结合律:
- ;
- (6)分配率:
- ;
- (7)吸收率:
- ;
- (8)反演律:
- 。
利用相关定义即可证明,略。上述运算定律在以后会有很大帮助。
若记有限集合中的元素个数为[9],则由Venn图(下图)可知:
- 1.;
- 2.。
一般地,对于个有限集合,则有
- 。
我们称上述公式为容斥定理。
证 该原理可以用数学归纳法证明。
当时,结论显然成立。
假设命题对成立,需证明命题对也成立。
注意到,由的情形可知:
由归纳假设,对于个集合,有
又由归纳假设,对于个集合,有
- ,
把上两式代入一式,即得容斥原理。
在2.3中提到的Venn图是用于显示元素集合重叠区域的图示,也称维恩图、文氏图。在集合论中,常常用Venn图来表示集合间的关系或运算。
同样的,我们之前学过的集合的关系和运算也可以用Venn图表示如下:
-
U
-
AC∪BC
-
A∪C
-
A∪BC
-
A Δ B
-
AC∪B
-
BC
-
A
-
AC
-
B
-
A∩BC
-
(A Δ B)C
-
AC∩B
-
AC∩BC
-
A∩B
-
∅
集合论中常用的实数集合为区间与邻域。
设且,我们定义:
- (1)闭区间:;
- (2)开区间:;
- (3)半开区间:
- (3.1)左开区间:;
- (3.2)右开区间:;
- (4)无穷区间:
- (4.1) ;
- (4.2) ;
- (4.3) ;
- (4.4) ;
- (4.5) 。
通常,我们将上述四类区间统称为区间。其中(1)-(3)我们称为有限区间,分别称为区间的左端点、右端点。
设为某个正数,则称开区间为点的邻域;称为邻域的中心,为邻域的半径。
点的邻域去掉中心后的集合
称为点的空心邻域或去心邻域;称开区间为点的左邻域,为点的右邻域。
点的邻域可表示为不等式
- ;
点的空心邻域可表示为不等式
- 。
- ↑ 有时也将记作。
- ↑ 当描述法式子中未指明数的性质时,默认为实数。
- ↑ 有时可以用粗体字母表示特殊数集的符号。
- ↑ 由于空集不符合有限集定义,故有时不将它看作有限集。
- ↑ 有时也将含有几个相同的元素的集合视为集合,并将几个相同元素视为一个元素。
- ↑ 有时也将“”写作“”,多见于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学教材。
- ↑ 或。
- ↑ 或、。
- ↑ 有时也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