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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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
[编辑]1952年8月16日
解释背景
[编辑]行宪后各政党党务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主要内容
[编辑]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影响
[编辑]本判例推翻1934年12月1日的司法院院字第1146号解释,当时中国国民党以及国民政府尚未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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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8月16日
行宪后各政党党务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本判例推翻1934年12月1日的司法院院字第1146号解释,当时中国国民党以及国民政府尚未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