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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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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號解釋 

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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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8月16日

解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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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後各政黨黨務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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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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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例推翻1934年12月1日的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當時中國國民黨以及國民政府尚未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