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号解释 

解释日期

[编辑]

1952年8月16日

解释背景

[编辑]

行宪后各政党党务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主要内容

[编辑]

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影响

[编辑]

本判例推翻1934年12月1日的司法院院字第1146号解释,当时中国国民党以及国民政府尚未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