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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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释字第4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号解释 

解释日期[编辑]

1952年8月16日

解释背景[编辑]

行宪后各政党党务人员为刑法上公务员?

主要内容[编辑]

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影响[编辑]

本判例推翻1934年12月1日的司法院院字第1146号解释,当时中国国民党以及国民政府尚未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