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95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194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196条至第198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九十五条  号志灯头之组件与设计,镜面之数量与排列顺序,灯光之照度与颜色、应用与操作,杆柱之颜色及其布设之位置与高度等,均应依本章之规定。

2002年10月25日修正发布[编辑]

[1]


第一百九十五条  号志灯头之组件与设计,镜面之数量与排列顺序,灯光之照度与颜色、应用与操作,杆柱之颜色及其布设之位置与高度等,均应依本章之规定。
         匝道、狭路、狭桥、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实施单向交通轮放管制之行车管制号志,其布设之位置与高度视实际需要调整之。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加入第二项单向交通轮放管制之行车管制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