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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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4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196條至第198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一百九十五條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20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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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條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之行車管制號誌,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加入第二項單向交通輪放管制之行車管制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