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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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5條至第19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199條至第200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一百九十八條  號誌主要包括燈頭、控制器、燈架及線路等。
         號誌燈頭係指懸掛在道路上空或設置於柱頭之組件,主要由燈箱、罩簷、燈泡、燈座、反光鏡、鏡門及鏡面等所構成。結構圖例如左:


         號誌控制器係設置於車道外之地面上,用以控制燈號之運轉。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编辑]

[1]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號誌主要包括燈頭、控制器、燈架及線路等。
         號誌燈頭係指懸掛在道路上空或設置於桿柱之號誌組件,主要由燈箱、罩簷、鏡面及發光模組等所構成。結構圖例如下:
        
         號誌控制器係設置於車道外之地面上,用以控制燈號之運轉。[2]
         發光模組係指號誌燈頭內之發光組件,包含燈泡、發光二極體或其他材料。

維基教科書註解[编辑]

  1. 加入車道管制號誌黃燈。
  2. 原文遺漏此項。勘誤表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