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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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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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条 岔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于交岔路口将近之处。其图案视道路交岔形状定之。图例如左:
警11 警12 警1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设本标志:
一、视界良好,易于察觉岔路来车动态之交岔路口。
二、设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设有“停”、“让”、“慢”、“注意号志”、“地名方向”等标志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扰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时低于五○辆之交岔路口。
六、市区街道行车速限低于每小时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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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岔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于交岔路口将近之处。其图案视道路交岔形状定之。图例如左:
警11 警12 (单位:厘米)
警13 警14
警15 警16 (单位:厘米)
警17 警18
警19 (单位:厘米)
两相邻交岔路口中心点距离小于该道路所订速限之安全停车视距者,得合并为单一图案,并得视道路实际状况以放大型尺寸设置之。
同一道路短距离内有连续数个复杂交岔路口时,得视道路状况再增设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指向线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标字。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设本标志:
一、视界良好,易于察觉岔路来车动态之交岔路口。
二、设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设有“停”、“让”、“慢”、“注意号志”、“地名方向”等标志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扰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时低于五○辆之交岔路口。
六、市区街道行车速限低于每小时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原第二项改列第四项,插入新第二、三项,图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