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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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条至第29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三十条
第31条至第42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三 十 条  岔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于交岔路口将近之处。其图案视道路交岔形状定之。图例如左:
     警11  警12  警13 


     警14  警15  警16 


     警17  警18  警19  (单位:公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设本标志:
         一、视界良好,易于察觉岔路来车动态之交岔路口。
         二、设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设有“停”、“让”、“慢”、“注意号志”、“地名方向”等标志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扰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时低于五○辆之交岔路口。
         六、市区街道行车速限低于每小时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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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岔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于交岔路口将近之处。其图案视道路交岔形状定之。图例如左:
   警11   警12 (单位:公分)
   警13   警14 
   警15   警16 (单位:公分)
   警17   警18 
         警19  (单位:公分)


     两相邻交岔路口中心点距离小于该道路所订速限之安全停车视距者,得合并为单一图案,并得视道路实际状况以放大型尺寸设置之。
     同一道路短距离内有连续数个复杂交岔路口时,得视道路状况再增设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指向线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标字。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设本标志:
     一、视界良好,易于察觉岔路来车动态之交岔路口。
     二、设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设有“停”、“让”、“慢”、“注意号志”、“地名方向”等标志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扰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时低于五○辆之交岔路口。
     六、市区街道行车速限低于每小时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原第二项改列第四项,插入新第二、三项,图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