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46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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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四 十 六 条 当心脚踏车标志“警3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得设于脚踏车行驶众多路段适当之处。
警39
2008年4月14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当心自行车标志“警 3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得设于自行车行驶众多路段适当之处。
警39
2009年12月8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四十六条 当心自行车标志“警 3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得设于自行车行驶众多路段适当之处。
警39 (单位: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