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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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条至第4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四十六条
第47条至第55-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四 十 六 条  当心脚踏车标志“警3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得设于脚踏车行驶众多路段适当之处。
       警39
         

2008年4月14日修正发布[编辑]

[1]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当心自行车标志“警 3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得设于自行车行驶众多路段适当之处。
       警39
       

2009年12月8日修正发布[编辑]

[2]


第四十六条  当心自行车标志“警 3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得设于自行车行驶众多路段适当之处。
        警39 (单位:厘米)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脚踏车改自行车。
  2. 图像修正,文字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