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6條
外觀
第43條至第45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四十六條 |
► | 第47條至第55-1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四 十 六 條 當心腳踏車標誌「警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腳踏車行駛衆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2009年12月8日修正發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四十六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單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