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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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條至第45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四十六條
第47條至第55-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 四 十 六 條  當心脚踏車標誌「警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脚踏車行駛衆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布[编辑]

[1]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四十六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2009年12月8日修正發布[编辑]

[2]


第四十六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警39 (單位:公分)

維基教科書註解[编辑]

  1. 脚踏車改自行車。
  2. 圖像修正,文字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