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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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七十五条
第76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七 十 五 条  禁止回车标志“禁18”,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在前段道路行车,不准回车。设于禁止回车之地点。已设有禁止左转标志或标划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之路段,得免设之。
      禁18
        (单位:厘米)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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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禁止回车标志“禁22”,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在前段道路行车,不准回车。设于禁止回车之地点。已设有禁止左转标志或标划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之路段,得免设之。
       禁22
            (单位:厘米)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禁18递改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