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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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七 十 五 条 禁止回车标志“禁18”,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在前段道路行车,不准回车。设于禁止回车之地点。已设有禁止左转标志或标划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之路段,得免设之。
禁18
(单位:厘米)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七十五条 禁止回车标志“禁22”,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在前段道路行车,不准回车。设于禁止回车之地点。已设有禁止左转标志或标划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之路段,得免设之。
禁22
(单位:厘米)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禁18递改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