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5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74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五條
第76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编辑]


第 七 十 五 條  禁止迴車標誌「禁18」,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
      禁18
        (單位:公分)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编辑]

[1]


第七十五條 禁止迴車標誌「禁2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
       禁22
            (單位:公分)

維基教科書註解[编辑]

  1. 禁18遞改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