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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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七 十 五 條 禁止迴車標誌「禁18」,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
禁18
(單位:公分)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七十五條 禁止迴車標誌「禁2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准迴車。設於禁止迴車之地點。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或標劃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之路段,得免設之。
禁22
(單位:公分)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 ↑ 禁18遞改禁22。